在WTO规则的规定下,国外电信运营商不得在中国独立经营该业务,且在合资、合作企业中最高持股份额为49%。
马宇解释说,外资进入电信行业,必将打破原有的运营格局,也就意味着利益的再分配。“以基础电信市场为例,投资巨大,回收期长,再加行政审批手续烦琐和WTO的要求,外资进入基础电信市场的积极性必然不高。”
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微观研究室主任韩朝华告诉,由于《反垄断法》是一个面向所有行业的法律文件,很多部门出于行业利益考虑,对制订这样的法律会有不同的看法,同时,它必然要牵动一些原则规定和既有法律的改革。
目前,在国内增值服务领域的企业有1万多家,其中70%以上是民营企业或含有民营成分的企业。而最为关键的基础电信业务虽然已经开放,除了外资可以在海外购入几大电信运营商的股票外,民营资本难以涉足其中。
外资准入门槛高,民营资本不放活,行政性垄断无法打破,所以我国长期存在的少数运营商独霸市场的局面短期内无法改变。
反垄断引入“有质竞争”
尽管电信行业中垄断一时难以真正破解,但分析人士指出,《反垄断法》首次明确出台时间表,还是给我国的电信市场注入了一针“强心剂”。
韩朝华告诉,《反垄断法》的立法目的则是为了维护国有经济体制的安全。从立法本意上讲,《反垄断法》的法律对象是对待全体经济实体而言的。
事实上,我国制订《反垄断法》,不仅符合加入WTO的原则要求,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,这对某些另有企图的跨国公司而言将是一条“高压线”,对国内企业的发展则会多少有一些帮助,马宇分析说。
有资料显示,比如在信息产业,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%,而在手机行业、网络设备行业、计算机处理器行业等行业,跨国公司在市场上占有绝对垄断地位。
电信分析人士认为,从国内市场来看,我国某些电信企业明显处于“一家独大”的局面,现行电信市场经营中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;从国际市场分析,国内电信企业规模还需要继续“做大做强”,以抗衡国际竞争。
因此,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而言,出台《反垄断法》对于我国电信企业对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,保障电信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,对外实现“走出去”,都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将垄断提到议事日程是形势使然,那如何更有成效地反垄断呢?浙江大学一位法学博士认为,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也要引入“有质竞争”的概念,将反垄断立法目的定位于维护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,将推动电信行业技术和业务的进步。马宇和韩朝华也同时指出,有质竞争是更有效地反垄断,而有质竞争应该多侧重于业务层面上。他们认为,应该鼓励在行业内开展同行业的竞争,比如电信领域的移动和移动网之间的竞争,移动网和固定网的竞争等等。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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